近日,吉林省自然资源厅、省林业和草原局、省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《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(试行)》,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提出了要求。
《办法》明确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后备资源,强化对耕地后备资源的保护,并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南北方向净间距、光伏支架高度、桩基列间距等指标。
《办法》全文如下:
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,规范项目用地管理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省实际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特点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(含光伏面板、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)和配套设施用地(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、集电线路、场内外道路等用地)。
第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,与自然环境、生态保护、军事设施、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,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规模、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,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。
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应优先在荒山、荒地、盐碱地、采煤沉降区、关停矿区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选址建设。
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和已纳入开垦计划的耕地后备资源、生态保护红线、历史文化保护线、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、天然林地、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(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)等限制或禁止占用区域;涉及自然保护地的,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。
新建、扩建光伏发电项目,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、基本草原、Ⅰ级保护林地和重点国有林区。
第五条 鼓励使用厂区空地、屋顶、设施农业顶棚、附属设施、庭院平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,建设期间的临时用地,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六条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,不得改变地表形态。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,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、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,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,涉及林地、草地的,同时报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,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。
第七条 光伏方阵使用林地的,采用林光互补模式,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%的灌木林地,不得毁坏原有植被,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,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,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。
第八条 光伏方阵使用草地的,采用草光互补模式,不得毁坏原有植被,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不低于草光互补前水平。鼓励以租赁的方式进行,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,项目期满后恢复草原原状。
第九条 光伏方阵使用灌木林地和草地时,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净间距设置不得低于2米,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1米以上,与地面距离不低于2.5米,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、行间距应大于7米,除桩基用地外,严禁硬化地面。
第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(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的道路除外)按建设用地管理,并严格按照《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》要求节约集约用地。
第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,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,但不得妨碍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行。
第十二条 光伏方阵项目退出时,用地单位应恢复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原状,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,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责令整改。
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、林草、能源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,推动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效率提升。
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,分工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的监督管理工作,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纳入日常督察执法,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用林用草行为。
第十五条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的统筹管理,合理安排项目开发时序,促进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自然资源厅、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、吉林省能源局按工作职能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(来源:吉林省自然资源厅)